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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309229/2023-00056 时效: 已废止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3-05-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尚政办规〔2023〕2号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尚志市招商引资经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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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尚志市招商引资经济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尚志市招商引资经济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政府委托市场化招商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经济人,包括商会、协会、论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招商引资经济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良好的资信、职业道德或招商业绩等;

  3.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招商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4567”产业体系,符合尚志市清洁能源、绿色食品、医药及医疗器械、文旅康养四个百亿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和聚焦“三篇大文章”、瞄准“五头五尾”为重点的内外资产业项目开展精准招商。

  第五条委托程序。受托方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对依法须实施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受托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资金支付等技术与商务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并依据采购文件与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合同有效期1年。对中标(成交)受托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且采购文件中载明了可续签等相关条款的,可续签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续签期累计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当约定,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第六条招商引资经济人激励资金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给予激励。享受激励资金的对象包括受委托招商机构、自然人等经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经济人。被引荐项目实际投资人及重要关联人不享受此激励资金奖励政策。招商引资经济人为自然人的,对引进项目的认定由项目投资方、招商部门共同确认,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委托对象。

  第七条享受招商引资经济人激励政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哈尔滨市和我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

  2.投资项目必须是在尚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源地在尚志市,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

  3.引进的产业项目(不包含风能、水能、光能、房地产开发利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成套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力设备等,不包含土地款),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地为尚志市域外(包括货币、生产设备、专利等)。

  第八条招商引资经济人奖励资金分为工作经费和绩效激励经费两部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经费补助。由招商引资经济人负责组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意向投资企业到尚志开展商务考察,负责在特定区域组织不少于规定数量优质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专题招商活动,负责协助我市招商团队赴意向投资企业考察对接等。绩效激励经费主要对促进项目正式签约落地开工、建成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法人给予绩效奖励。

  第九条工作经费目标。招商引资经济人年度内负责推荐不少于10个有效对接项目,其中当年签订正式协议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完成委托目标后可获得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工作经费认定。工作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在约定时间内没有资金到位的不支付工作经费;对有资金到位的项目,原则上可预先支付部分工作经费;逾期未达到招商实效的退回工作经费或从绩效激励经费中扣减。

  第十一条绩效激励经费目标。

  内资方面,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方符合“六强”企业标准(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农产品加工1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在获得项目投产的激励外,再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0.5%的一次性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外资方面。对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绩效激励经费认定。根据招商实效计算(以统计局统计数据和国家商务部直接利用外资数据为准),每年1月底结算上年度绩效激励经费。

  第十三条绩效激励资金申报。引进产业项目投产后,由受委托的招商引资经济人向市开放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提出兑现激励资金申请,申报兑现激励政策。

  绩效激励申报流程:

  (一)备案。为我市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招商引资经济人(机构或自然人),应在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引荐招商项目落地备案登记表》,确定为第一引荐人。
  (二)申报。项目落地后,招商引资经济人可在兑现有效期内(不超过2年)向委托方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引荐招商项目落地备案登记表》;

  2.招商引资经济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商务局出具招商引资项目相关核实情况说明和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说明;

  7.统计局出具的内资入统情况证明;

  8.发改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证明;

  9.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

  10.“六强”项目情况说明。(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排名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评选的名单为准)。

  11.招商引资经济人银行账号;

  (三)审核。委托方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兑现政策。经尚志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全面统筹领导招商引资经济人工作。负责具体开展招商引资经济人的政府采购、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向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政策兑现初核情况,按程序兑现政策。

  第十五条设立尚志市招商引资经济人激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上级招商引资奖励或专项资金及市本级财政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资金。招商引资经济人工作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经济人应在本《办法》及战略合作协议和委托招商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超越权限或时效终止后的行为,均视为无效,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经济人对备案、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已在我市建成投产的项目增资部分不纳入本政策范围。对招商引资经济人领取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不再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类资金奖励金。

  第十九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绩效激励经费可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对项目引荐情况有争议的,由尚志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查并作出结论,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事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激励。招商激励资金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尚志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引荐招商项目落地备案登记表

   2.招商引资经济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3.招商引资经济人奖励资金联合认定表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招商引资经济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尚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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