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市监处罚〔2023〕第8-3号
当事人:尚志市宏祥铅笔板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3************39L
住所(住址):尚志市马延乡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龙涛
联系电话:131*******04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尚志市马延乡林场院内
经查询“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发现尚志市宏祥铅笔板厂未依法报送2019、2020、2021、2022企业年度报告,马延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8时33分通过座机53392315向尚志市宏祥铅笔板厂预留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到达经营地发现该企业已停业经营房屋现已搁置,该住所无任何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发现尚志市宏祥铅笔板厂始终未从事经营,该厂房已成废墟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
经查,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成废墟,在税务机关无登记而且连续两年没有纳税申报,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查询当事人年报信息调取的当事人年报情况。证明:当事人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进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成废墟的事实。
3.税务部门对当事人报税情况的确认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没有纳税申报的事实。
4.涉嫌长期未经营企业联系情况记录表。证明:电话联系当事人,证明公司已停业不再经营的事实。
2022年10月21日,因无法与当事人尚志市宏祥铅笔板厂取得联系,依法通过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2〕第005号,在法定时限内上述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6个月)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尚志市支行(帐户名称:尚志市财政局国库股,帐号:3500************2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