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执法监督>其他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3-02-20 字号:[ ]

  尚市监处字〔2023〕第8-1号
  当事人:哈尔滨亚东矿产品经销处等6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经查询“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调取企业信息,通过办公电话53425315联系哈尔滨亚东矿产品经销处等6户企业联系电话、联络员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联络员电话接通,称已多年不为该企业报账,现无法与法人取得联系;哈尔滨盛鼎山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接通,称不是该企业法人,且不认识该企业。执法人员对上述6家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无企业存在,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地址有相邻业户的,分别进行现场了解,均称未见过上述企业存在。截至9月13日上述6家企业仍未进行年报公示,结合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税务登记状态核查”表载明,情况显示,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未非正常,哈尔滨盛鼎山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其他4户税务无登记。上述企业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构成长期停业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黑龙江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调取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异常的事实。
  2.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表、涉嫌长期未经营企业联系情况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对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情况及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核实企业经营地址时,对企业登记住所相邻商户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过程。
  4.国家税务总局尚志市局2022年拟吊销企业税务登记状态核查表,证明哈尔滨亚东矿产品经销处等6户企业非正常纳税。
  2022年10月27日,向上述企业当事人下达《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2〕
  第009号),于2022年11月2日在“政务公开”网公布,上述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本局认为,哈尔滨亚东矿产品经销处等6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哈尔滨亚东矿产品经销处等6户企业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尚志市支行(账户名称:尚志市财政局国库股,账号:350006492921950382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来源:尚志市信息中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