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种植业
三、扶持办法具体内容
(一)浆果产业
1、扶持范围
2024年符合我市用地要求新建规模以上浆果基地。
2、夏季树莓基地扶持标准
必须是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夏季树莓基地,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新建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
3、秋季树莓、蓝靛果、黑加仑、蓝莓和草莓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浆果基地,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秋季树莓、沙棘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蓝靛果、黑加仑、蓝莓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草莓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新建设施浆果园区扶持标准
由一个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设施浆果园区。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新建集中连片标准浆果大棚(温室)栋数达到10栋以上并且当年投入使用。浆果大棚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跨度10米以上、长60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或者设施浆果园区大棚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浆果温室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后墙、侧墙为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保温材质建造的固定式墙体,有增温设备,能保证冬季正常生产,安装卷帘机、灌溉系统等生产必要设施,跨度14米以上、长36米以上、脊高5米以上,或者浆果温室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浆果种苗繁育示范园区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浆果种苗繁育示范园区(不包括草莓品种),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园区要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浆果优良品种达到50种,每个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00平方米。
6、浆果专业乡(镇)扶持标准。
2024年全乡(镇)新增浆果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其中集中连片规模以上(秋季树莓、沙棘面积达到50亩以上,夏季树莓、蓝靛果、黑加仑、蓝莓面积达到30亩以上,草莓面积达到10亩以上,浆果种苗繁育示范园区达到50亩以上)的浆果基地(园区)面积相加达到400亩以上。
7、浆果专业村扶持标准。
2024年全村新增浆果种植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规模以上(秋季树莓面积达到50亩以上,夏季树莓、蓝靛果、黑加仑、蓝莓面积达到30亩以上,草莓面积达到10亩以上,浆果种苗繁育示范园区达到50亩以上)的浆果基地(园区)面积相加达到100亩以上。
(二)蔬菜产业
1、扶持范围
2024年符合我市用地要求改扩建、新建设施蔬菜园区,2024年新种植露地蔬菜基地。
2、原有设施蔬菜园区改扩建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改扩建原有设施的蔬菜园区,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改扩建标准:把蔬菜园区内的原有设施、陈旧蔬菜大棚(温室)拆除,新建集中连片标准蔬菜大棚(温室)栋数达到10栋以上,并且当年投入使用。蔬菜大棚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跨度10米以上、长60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或者设施蔬菜园区大棚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蔬菜温室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后墙、侧墙为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保温材质建造的固定式墙体,有增温设备,能保证冬季正常生产,安装卷帘机、灌溉系统等生产必要设施,跨度14米以上、长36米以上、脊高5米以上,或者蔬菜温室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新建设施蔬菜园区扶持标准。
由一个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设施蔬菜园区。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新建集中连片标准蔬菜大棚(温室)栋数达到10栋以上并且当年投入使用。蔬菜大棚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跨度10米以上、长60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或者设施蔬菜园区大棚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蔬菜温室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后墙、侧墙为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保温材质建造的固定式墙体,有增温设备,能保证冬季正常生产,安装卷帘机、灌溉系统等生产必要设施,跨度14米以上、长36米、脊高5米以上,或者蔬菜温室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4、新建露地蔬菜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露地蔬菜基地,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权属证明。露地蔬菜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
5、水稻育苗大棚综合利用生产蔬菜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育苗小区大棚综合利用种植蔬菜基地,利用大棚栋数达到10栋以上,并且每栋大棚利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蔬菜专业乡(镇)扶持标准。
2024年全乡(镇)新增蔬菜大棚(温室)达到100栋以上,其中新建集中连片10栋以上园区的大棚(温室)总栋数达到40栋以上。或者2024年全乡(镇)新增露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露地蔬菜集中连片50亩以上基地的总面积达到400亩以上。达到以上验收标准之一的乡(镇)给予奖励。
7、蔬菜专业村扶持标准。
2024年全村新增蔬菜大棚(温室)达到50栋以上,其中新建集中连片蔬菜大棚(温室)数量10栋以上。或者2024年全村新增露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其中种植露地蔬菜集中连片基地面积50亩以上。达到以上验收标准之一的村给予奖励。
(三)大榛子产业
1、扶持范围。
2024年符合我市用地要求新建大榛子种植基地。
2、新建大榛子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大榛子基地,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新建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大榛子苗木质量符合一级苗标准。
3、大榛子专业乡(镇)扶持标准。
2024年全乡(镇)新增大榛子种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基地总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4、大榛子专业村扶持标准。
2024年全村新增大榛子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基地不少于2个。
(四)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
2024年符合我市用地要求中药材种植基地和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区。与其他作物套种的中药材基地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按技术操作规程需要套种除外)。
2、平贝种植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平贝种植基地,平贝起后重新种植的原有平贝基地不给予扶持。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种植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20亩以上,平贝成活率达到85%以上。
3、一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一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种植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种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多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扶持标准。
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多年生中药材种植基地,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需提供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种苗成活率达到85%以上。
5、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区扶持标准。
园区经营主体应是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024年新建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区,种植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道地品种达到20个以上,每个品种种植示范面积平均达到2亩以上。
6、中药材专业乡(镇)扶持标准。
2024年全乡(镇)新增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基地总面积达到500亩(新增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区和20亩以上平贝种植基地面积计算在内)以上。
7、中药材专业村扶持标准。
2024年全村新增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基地面积达到100亩(新增的道地中药材品种展示园区和20亩以上平贝种植基地面积计算在内)以上。
(五)食用菌产业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
2024年水稻育苗大棚综合利用食用菌基地或符合我市用地要求新建食用菌基地。
2、水稻育苗大棚综合利用生产食用菌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育苗小区大棚综合利用栽培食用菌基地,集中连片利用大棚栋数达到10栋以上,并且每栋大棚利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节水喷灌处理设备、晾晒架等设施齐全。
3、食用菌基地扶持标准。
由同一经营主体在2024年新建的食用菌基地,须提供生产经营主体和用地有效证件。集中连片新建食用菌大棚(温室)栋数达到10栋以上,当年投入生产。大棚标准:钢铁结构,跨度8米以上、长40米以上、侧高2米以上、中高2.9米以上,或者大棚面积达到320平方米以上。温室标准:结构为钢架结构,后墙、侧墙为砖混结构或新型复合保温材质建造的固定式墙体,温室内配备增温设备,可满足冬季正常生产需求,安装卷帘机、灌溉系统等生产必要设施,跨度14米以上、长43米以上、脊高达到5米以上,或者每栋温室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
4、新建养菌棚(室)扶持标准
(1)挂袋6层至7层。
要求棚内水泥地面达到15cm以上,养菌棚结构牢固,单个棚室面积不少于100㎡。
(2)挂袋8层至10层。
要求棚内水泥地面达到20cm以上,养菌棚结构牢固,单个棚室面积不少于100㎡。
5、改造养菌室扶持标准
要求养菌室(民房)内水泥地面达到15cm以上,养菌室结构牢固,面积不少于40㎡。
6、食用菌发展奖励资金
2024年全村新增食用菌挂袋大棚(温室)30栋以上,并且集中连片挂袋大棚(温室)10栋以上的村,每个村奖励2万元;2024年乡镇新增食用菌挂袋大棚(温室)100栋以上,并且集中连片挂袋大棚(温室)20栋以上的乡镇,每个乡镇奖励5万元,用于发展食用菌产业相关经费支出。
(六)畜牧产业扶持办法
1、奶牛产业
(1)尚志域内奶牛养殖场每向蒙牛(尚志)公司交售鲜奶,在上年基础上增加部分,市政府每吨给予补贴100元。
(2)尚志域外奶牛养殖场向蒙牛(尚志)公司交售鲜奶,在上年基础上增加部分,市政府每吨给予补贴100元。
(3)对新建奶牛规模养殖场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泌乳牛存栏100头(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总投资250万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牛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奶厅、粪污处理利用、青贮窖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25万元。奖励方法为奶牛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泌乳牛占50%为达产),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4)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6号)要求,开展奶牛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50%,县(市)财政补贴30%,参保户承担20%。
2、生猪养殖
(1)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500头自繁自养猪场(50头基础母猪、年出栏规模达10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新建猪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奖励方法为猪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2)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19号)要求,开展生猪及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县(市)级财政补贴15%,参保户承担20%。
3、肉牛养殖
(1)对新建肉牛母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100头肉牛母牛养殖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牛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奖励方法为牛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2)对新建育肥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100头育肥牛养殖场(一个单元),1个单元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牛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5万元。奖励方法为牛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4、 蛋鸡养殖
对新建蛋鸡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10000只蛋鸡养殖场(一个单元),1个单元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新建鸡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5万元。奖励方法为鸡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5、肉鸡养殖
对新建肉鸡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出栏50000只肉鸡养殖场(一个单元),1个单元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新建鸡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5万元。奖励方法为鸡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达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经审核合格,市政府帮助建设单位协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贷款。
6、羊养殖
对2024年新建羊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500只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总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羊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2万元。羊场建成后,验收合格并达产给予奖励。
7、肉鹅养殖
⑴对2024年新建肉鹅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出栏10000只肉鹅养殖场(一个单元),1个单元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肉鹅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5万元。肉鹅场建成后,验收合格并达产给予奖励。
⑵对2024年新增肉鹅养殖场(户)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增养殖量出栏1000(含1000只)只以上肉鹅养殖场(户),每只奖励1元/只;新增养殖量出栏2000(含2000只)只以上肉鹅养殖场(户),每只奖励1.5元/只;新增养殖量出栏5000(含5000只)只以上肉鹅养殖场(户),每只奖励2元/只,补贴数量以鹅出栏产地检疫证明为准且养殖档案填写规范内容完整。
8、种鹅养殖
对2024年新建并取得哈市级以上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鹅规模养殖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设计存栏5000只种鹅养殖场(一个单元),1个单元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鹅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环评、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齐全,按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种鹅场建成后,验收合格并达产给予奖励。
以上6个产业扶持办法的扶持期限暂定为1年,即2024年。经营主体在享受补贴政策时,本办法的补贴政策与中央、省和哈尔滨市的相关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扶持办法执行流程
为规范产业扶持办法的组织、申报、验收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确保扶持办法发挥作用,促进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制定扶持办法执行工作流程。一是成立市乡两级工作专班。二是进行扶持办法宣传。三是在7月20日向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申报。四是在8月2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申报推荐文件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