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30183130041971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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