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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09-14 字号:[ ]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申请人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涉案鹿丸实物和初步检验报告,能够认定涉案商家销售了投诉举报的违法食品,并且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调取证据,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涉案商家供应链条核查,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案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3次投诉尚志市某山货店食品问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前往涉案商家核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涉案商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理。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回函表示该企业为合法企业,资质齐全,且能提供商品检测合格报告。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再次举报涉案商家食品问题,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立案。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经审理:2024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45哈尔滨市长公开电话来电3次投诉其在尚志市某山货店购买的鹿丸,经鉴定中心鉴定含有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品,要求核实处罚商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商家核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25日、2024年5月26日、2024年5月31日通过微信或到店在尚志市某山货店购买鹿丸。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是涉案商家从抚松县万良镇某参茸特产批发店购进,商家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和检验报告,申请人其余四次购买的商品是由从抚松县万良镇某参茸特产批发店代发的,涉案商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存在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涉案的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案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生产企业住所地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某(吉林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否为合法企业;涉案鹿丸是否为该企业生产;核实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批次的涉案鹿丸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情况。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某(吉林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本辖区合法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材料附后;某(吉林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就来函问题已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参鹿丸检验报告)。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再次举报尚志市某山货店的参鹿丸问题。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发现申请人举报线索与其在哈尔滨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的线索属于同一问题,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有能够被举报产品存在相关问题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法证据,请向被申请人提供,届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再予以依法处理。申请人不服,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涉案商家进行核查,发现涉案商家存在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责令涉案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且被申请人向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进行调查,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表示生产企业为合法企业,资质齐全,能够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合格报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告知,其法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尚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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