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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09-14 字号:[ ]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公开内容许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回复其不予公开,且被申请人称其申请信息公开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及其投诉举报涉案商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4年6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期间,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撤销其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发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信息有误,已自行撤回,并重新作出答复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尚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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