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王某、秦某、王某、姚某、周某、邱某、邱某某、杨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尚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履职申请材料于2024年4月10日签收,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后,责令专门人员负责此事,对某村委会主任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监督处理此事。被申请人召开关于做好履职征拆迁的小型会议,会议明确要求涉及征收的各村按照要求进行办理,同时要求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议定程序通过。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职,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尚志市尚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令尚志市尚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因“铁科高速公路延寿尚志界至五常段工程项目”征收、占用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及其他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收件人为办公室,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大街17号尚志镇人民政府。邮寄单显示2024年4月10日邮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镇政府门卫室】,被申请人收到该信件未对上述履职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不服,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履职申请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