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申请人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大米,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无有效生产单位、商品不符合质量等级要求,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只是形式上履行回复义务,并未对涉案商家进行全面调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回复依据并不充分、全面。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尚志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米标签问题。经核查,被投诉人经营的大米是从粮油店进的整袋大米,然后放在网上散装销售,通过塑封机进行分装,同时通过标签打印机打印标签粘贴在上边,以快递形式发给顾客。粮油店销售给尚志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大米是从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两家市场主体均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能够提供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允许分装和不允许分装的食品类别明细及要求来源》类别编号102号,大米允许分装销售,被举报商品上标注的登记质量和被举报人购买的整袋大米上标注的登记质量一致,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
经审理:申请人于 2024 年4月25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大米,购买后认为该商品无有效生产单位、商品不符合质量等级要求,且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曾通过12315平台向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生产厂家,得到答复是“举报人举报的产品不是被举报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品未标识有效生产单位信息,不符合执行标准等级要求,涉嫌非法散装。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商家经营的大米是从粮油店购进的整袋大米,然后放在网上散装销售,粮油店销售给涉案商家的大米是从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商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能够提供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申请人购买的是经分装后的商品,商品出厂包装已经改变。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告知,其法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