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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08-19 字号:[ ]

民意征集结果反馈

现将《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

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3日。

反馈邮箱:szshtdbh@163.com

联系人:赵京波  电话:0451-53338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护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由市级管护资金和村集体管护资金组成。

第三条  市级管护资金为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为历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结余资金和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四条  村集体管护资金为村集体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益、捐赠收入和受益主体筹资投劳等。

第三章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村集体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以及管护人员补助和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等。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设施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

第六条  市级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毁、管护主体通过日常维护难以解决的工程设施损毁修复内容。

第四章  管护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级管护资金可按照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全市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市级管护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管护资金的筹集,审核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市级管护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严重的,乡镇当年累计投入管护修复资金超出20万元的部分,可申请使用市级管护资金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管护资金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全市统筹使用,市级管护资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累计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村集体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尚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尚政办规〔2024〕1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市级管护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市级管护资金前,需提供当年各村累计投入20万元管护修复资金的使用明细,包括村级管护人员补贴、修复工程量及资金支付审批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市级管护资金时,应进行实地核查和经费测算,提出切实可行的修复计划,修复计划要包括修复项目内容、修复措施、进度安排、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告等,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市级管护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财政资金项目相关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增减工程量。

第十六条  市级管护资金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拨付市级管护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管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市级管护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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