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村级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
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3日。
反馈邮箱:szshtdbh@163.com
联系人:赵京波 电话:0451-53338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现村级管护员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管护员设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管护员,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行政村选聘的,从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的巡查管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乡镇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工程设施特点、管护任务的轻重程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统筹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村级管护员,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小或工程设施少的行政村可与临近的行政村合并聘用1名村级管护员。
第四条 村级管护员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群众报名、村级选聘、乡镇审核、公示公告的程序选聘。由村委会与村级管护员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第五条 村级管护员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男性为18-60周岁、女性为18-50周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可延长至65周岁、女性可延长至55周岁);
(二)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
(三)持有本乡镇户口或长期在本村居住,并且熟悉本村农田情况,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同等条件下,网格田长、集体护林员、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退伍军人等优先聘用;
(四)能够准确填写巡查、管护记录,使用智能手机。
第三章 村级管护员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管护员日常管理,加强巡查标准要求和现场打卡“APP”使用等岗前培训,进行月考评并做好记录,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条 村级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新聘用的村级管护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村委会要每月召开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会议,听取村级管护员巡查管护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取得成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村级管护员采取集中统一巡护、责任区巡护、交叉巡护等多种方式开展巡护工作。
第十条 村级管护员工作期间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不得饮酒、吸烟、无证驾驶车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饮酒、吸烟、无证驾驶车辆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村级管护员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 村级管护员主要职责: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交办的巡护各项任务。原则上每年4月至10月每半月巡查一次,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每月巡查一次,每次要对区域内的所有工程设施巡护一遍。在汛期巡护次数可适当增加,满足管护需要;
(二)熟悉和掌握管护范围、工程设施数量和分布,认真对管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管护,将巡护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真实掌握和反映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发现工程设施有损毁现象或存在安全隐患时,特别是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黑土地保护、森林防火、防汛等工作,发现问题也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五)村级管护员在巡护工作期间,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管护职责时,必须提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级管护人员本人或村委会推荐代为履行巡护职责的人员,所替换人员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巡护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管护员的权利:
(一)按照聘用合同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三)接受管护业务培训,佩戴村级管护员标识;
(四)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村级管护员年补助原则上2400元,来源于村集体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由乡镇在每月月末组织村委会对村级管护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后由村委会负责按月发放村级管护员补助。
第十五条 村级管护员考评标准是每次巡护,能够对管护范围内所有的工程设施进行“全覆盖”巡查,能够认真填巡查台账,能及时报告运行情况,能够使用现场打卡“APP”考勤,并提供损毁工程设施(每条道路、渠道、沟道,每座(处)建筑物各1张)的现场照片,否则考评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村级管护员不给予发放补助。
第十六条 村级管护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有权给予辞退解聘。
(一)因不履行管护职责,对破坏工程设施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工程设施损失的;
(二)无故不参加管护员例会、不能正常履行管护员职责、连续3个月未开展巡护工作,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扣发考核补助;
(三)因本人要求辞退的,或身体康健等原因无法行使管护员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