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
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3日。
反馈邮箱:szshtdbh@163.com
联系人:赵京波 电话:0451-53338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及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意见》(黑农厅联发〔2021〕91号)《哈尔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办法》(哈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 建立“市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关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机制,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监督评价,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条 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确定项目工程建成后的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在项目立项时,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提前签订工程设施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设施移交管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要将资产列成册,标明内容、规格等,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等。
第六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受益村集体,要与受益村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书要明确管护范围、管护要求等。
第七条 受益村集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负责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八条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已规模流转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期限、管护标准和管护要求等事项,确保管护责任落实落靠。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检查、监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受益村集体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运行管理和经常性检查维修养护,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管护工作,接受乡镇督查指导,结合实际,落实管护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受益村集体可优先从公益岗、网格田长和集体护林户中选聘村级管护人员,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巡查、保养维护等日常管护工作。村级管护人员管理按照《尚志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村级管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明确管护人员,负责流转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巡查、保养维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管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跨乡镇、行政村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主体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七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三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
(一)灌排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等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二)田间道路。机耕路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通行。生产路路面平整,满足农业机械通行。
(三)农田防护工程。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满足使用要求。
(五)其他工程。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第四章 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和受益主体投劳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日常巡查维护、局部整修,以及管护人员补助和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等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或由受益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资投劳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修复资金缺口较大时,所需要的修复资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市级管护资金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可探索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服务+自然灾害”保险新模式,破解建后管护资金难题。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情况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经济责任指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将建后管护纳入村级年度考核内容,建后管护成效要与村干部工资待遇挂钩,督促落实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方案,组织督促村集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