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尚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
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9日。
反馈邮箱:352101870@qq.com
联系人:张志强 电话:13845167899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和运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村集体(股份)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村民委员会的经济事项,除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外,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须由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资产变卖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必须全额纳入账内核算,存入银行账户,不得收支相抵、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对村集体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出纳员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有白条抵库,坐收坐支,隐瞒、截留、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不可抗自然灾害(冰雹、水灾、火灾、雪灾、地震等),救灾资金无法取得有效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行支付,报乡镇政府批准,取得票据后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会计、出纳按月及时核对现金账面余额、盘点现金,做到账款相符。
第七条 会计、出纳按月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
第八条 会计应当将与出纳员、银行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凭据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出纳员不得接收手续不完备的票据。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其中产业发展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逐项目编制投资建设预算、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规范村集体的投资行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财务决算,报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中心审批备案后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账户余额转入村集体的基本存款账户,及时注销该账户。
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结算。严格履行资金支付流程。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层级审批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由村集体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负责人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财务开支实施限额分档审批方式,对单笔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达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资金额度以上的(10,000元以上开支),执行“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机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理事长签批使用。
资金使用实行提前报告制和预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先填制预审单。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要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要经乡镇长审核;10000元以上原则上由乡镇党委开会研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未经“四议两公开”,原则上一律不得使用。
对于其他基础设施类建设资金使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未经乡镇审核通过,严禁实施。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实行资金使用预审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在资金使用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资金的,由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报乡(镇)审核把关,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乡镇党委研究通过,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实行单笔业务支出单笔审核的方式,不得将单笔支出拆分多笔呈报审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一些特殊应急情况,需要使用资金的,需请示乡镇政府同意后,可先行支付,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监事会要对整个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监事长要在每笔经济业务单据上签字(如不能及时签字,可指定监事会其他人员代签,其回来后补签。)。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一切财务收支票据均需经过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方可登记账簿。
第十八条 上级拨入的专项财政资金且有明确用途的,应按上级要求,不得串项、挪用。上级拨入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且不需村集体匹配资金的,可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直接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凭证,应当有经办人、审核人(监事长、会计)签字,审批人签批,方可入账报销,严禁以“白条子”形式入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购置和配备公车,管理人员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可按职务、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工作范围,按年度一次性发给交通补助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交通费管理人员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乡(镇)审核批准。管理人员交通费补助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资金,应当根据资金收入性质给交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或者“承包费专用收据”。交款方要求开具普通税务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制度,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要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民主程序并签订还款协议。
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抬)款,杜绝高利抬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偿付责任;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决策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因公外出预借现金,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返回单位五天后结清。除因公预借差旅费等必须用现金支付外,其余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集体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发现出纳员有白条抵库、坐收坐支、挪用公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时,须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公章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启用联通智慧云章。该系统自动上传用章时间、人员、用印次数,并且自动进行归档分类,划分责任,实现智能化用章、规范化用章和安全化用章,防止乱盖、私盖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月记账制度;每月要填制月份科目余额表,经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村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及发包、租赁、出售、转让资产等,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和预审制,应按审批权限先行向乡镇人民政府呈报预审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获得批复后再提交(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议决执行。
单笔数额在10,000元(包括10,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审核把关,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资产管理亦实行单笔业务单笔审批的方式,不得将单笔业务拆分多笔呈报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确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或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出让、投资入股等经营业务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需逐级报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和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对于产业项目类投资,要严格执行提前报告制,经过充分论证后,报乡镇党委会审核通过方可实施,要确保资金安全和村集体收益增加。
项目投入后优先形成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直接经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承包期限内年平均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直接经营的,如遇各种不可抗力造成当年收益损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可做适当调整,调整方案要报乡镇党委研究,审核通过后执行。出租经营的,原则上实行上打租金。)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月末需填制集体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报表,经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和荒山、荒沙、荒坡、荒沟、荒滩等资源,应当按照地块和实测数据分别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对发包的资源要注明承包人及承包起止期。
农户承包耕地,要建立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一致的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机动地要按地块建立承包情况的动态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对于合同到期的机动地,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优先解决失地户等无土地问题。如继续发包,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实行公开竞价发包。
农户新增耕地(超出确权面积部分)要按户名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新增地源等资源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新增地源承包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按年度收取,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不同地类和土地质量并参照市场土地承包费价格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原则上每年每市亩不得低于50元,具体标准由各村视本村情况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自行确定。承包费在年末或年初一次性收缴。在新增地源发包过程中,要杜绝恶意压低承包费价格损害村集体利益问题的发生。对不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视为放弃承包,新增地源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收回,参照机动地管理。对拒不签订承包合同、拒不缴纳承包费且继续无偿占有土地资源的,按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收回,另行发包。对于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赖子户”,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核查出的无主的新增地源,参照机动地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要严格执行预审制,发包方案应由乡(镇)审核通过后执行,严禁私自组织发包。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应对发包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要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方签定规范的承包合同并及时公开。村、乡(镇)两级要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源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当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方案,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长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受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理事会通过,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要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可以实行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经营。
直接经营的,经营方案以及收益情况应当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或者租赁方案,实行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并收取承包费或者租金。
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5%以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发包期最长不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机动地不得再转包。对于超期发包的,要予以纠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期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和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
对于宅基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规范土地流转,承包土地转让要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以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的,要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应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要按规定地类的用途使用,改变地类用途时要先行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内、对外投资、合作等,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合理确定底价,实行公开竞价,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租金)。
第四十四条 单宗发包标的额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合同签订前由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复核;50,000元以上的经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实行乡(镇)、市联合监管。
第四十五条 张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售、对外投资等方案,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张贴公示栏等方式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六条 签订合同。资源承包(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存档备查一份。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月末需填制集体资源发包等运营管理情况报表,经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并备案。
尚志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资金使用预审单
2、资金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