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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4-01-12 字号:[ ]

民意征集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抢抓地方经济发展机遇,完善扶持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大、产业支撑强、科技含量高、就业带动好、经济贡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公司制形式注册的工业企业,支持土地供应,以基准地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起拍价格,办理用地手续。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在我市租赁土地投资上项目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并且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相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达到约定标准,按照每平方米补助2元的标准,依据投资额度不同分档给予奖励。投资额度在1000-5000万元,给予5年租金奖励,奖励的租赁土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万平方米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年的租金奖励,奖励的租赁土地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租金奖励依据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面积为准,对达不到奖励最高补助面积的,按照实际租赁土地面积给奖励。该奖励实行一年一兑现。

第四条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后,给予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2500万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0万元—5000万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5%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4.5%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5%的标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6亿元,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6.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坚持集约用地政策,建筑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城市规划区域不同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照建筑面积不高于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外的工业企业,按照建筑面积不高于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尚志市域内租赁厂房投资经营的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区域不同,并且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相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达到约定标准,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照租赁厂房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外的工业企业,按照租赁厂房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奖励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第七条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支持发展方向,由我市区域外整体迁入我市建设投产的工业企业,履行协议约定,入驻我市并正式投产后,给予企业相应搬迁补贴。由企业提供物流企业出具的旧设备搬迁税务监制发票、物流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和旧设备清单经申报备案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实际旧设备搬迁的费用 50%进行一次性补贴,总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在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后,按照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完成情况给予0.5%-1%的扶持奖励,奖励期限3年。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创新和人才激励等方面的支出。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投资,按协议约定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实际到账的注册外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1‰的奖励标准以人民币的形式给予落户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

  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支持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总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按照不高于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2%的比例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  实施人才激励奖励政策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协议约定或进行重大投资扩产改造,且年度经济增长突出的工业企业,对该企业的核心高层管理人才,按照其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2.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双一流”院校(专业)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研究生、技师(含退休人员),经企业申报,当地主管部门初核认定,市人社部门复核,3年内按企业支付薪酬30%的比例,给予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本市企业与外地返乡大学生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每人给予最高4000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

3.对世界500强、大中华区100强、省级50强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尚志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第一年度营业收入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参与诚信主题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省、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十二  对具备融资条件、履行协议约定的工业企业优先提供低成本融资担保

十三  新增入统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按照年度产值增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对年产值增幅较同期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规下转规上的企业,进入规上企业当年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十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产纳税后,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本地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施兼并重组后,首个会计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年产值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  鼓励企业上市,帮助企业争取哈市奖励政策。对纳入全省“紫丁香”计划的重点上市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补贴30万元对在省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补贴170万元对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70万元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给予补贴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主板上市或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按照上市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对通过借壳上市的企业或由省外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或在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且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补贴400万元。

对上市企业通过首发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融资并投资我市的按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  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企业原有容积率达标且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标准化生产、仓储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最高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  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对实际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20%给与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我市域内科研机构在我市域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5%的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50万元

2.经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际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金奖励。

3.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4.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绿色循环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类创新中心、制造业企业创新载体、国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工业节能技术装备、高耗能行业“领跑者”“能效之星”“黑龙江省节水标杆”、节能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获得省市资金奖励的工业企业,按照省市奖励资金1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引进三类500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前50强在我市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按约定投产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投资奖励。对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10位的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排名在11位到50位的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排名在51位到100位的企业,给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销售

1.工业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展费补助本地工业企业到外埠辟建产品营销中心、开展连锁经营等营销活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外贸出口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对外贸易扶持政策:(1)年度内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且年度内自营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年度内实现自营进出口企业优先予以省级外贸发展资金和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年度内自营进出总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内自营进出总额超出500万美元的部分按0.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奖励;(2)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章  支持产业孵化(器)、

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建设

二十一  领办、创办产业孵化、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企业,自建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晋升为国家、省、哈市级服务平台的,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十二  产业孵化、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每引进一家生产经营满1年、年产值完成在3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领办、创办园区企业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十三  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产业孵化、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给予扶持奖励,由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年度销售情况,进行整体申报,按照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2%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  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符合《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产权单位可享受工业标准化厂房分割转让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  对引进规模较大的楼宇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章  扶持政策适用范围

第二十  以上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本政策相关要求,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符合相关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被扶持企业违反协议约定、双方承诺或被查证采取其他方式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意见的工业企业是指落户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00万元以上,落户开发区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原则为“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年度内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已在合同约定政策兑现期内的原有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   政策考核兑现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责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兑现的方式实施。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信息科技局。资金审核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营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项目落地单位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兑现。

三十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市扶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以上政策如遇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视情况予以重新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行,《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尚志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尚政办发〔202129号)附件《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尚志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尚政办发〔202129号)及附件《尚志市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2023年修订版)在实施中以协议约定为准,具体由尚志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提出意见时间: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5日

电子邮件方式:szsgxjbgs@163.com

信函方式:尚志市尚志大街17号(邮编150600),尚志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联系人:王宏伟  联系电话:0451-5332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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