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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尚志市“林长制”集体护林员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3-11-08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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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集体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夯实全市“林长制”工作,实现护林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我市保护林草资源,发现、制止和报告涉林违法犯罪线索的重要前沿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尚志市“林长制”集体护林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经市林草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巡查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林长制”集体护林员目的是壮大护林队伍,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效益,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第二章 护林员设置

第四条 根据各乡镇林地资源面积、森林资源状况、责任区管护任务的轻重程度,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设置,原则上按巡护面积不低于3000亩聘用1名护林员,小村可采取合并护林员的方式。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群众报名、村级推荐、乡镇审核、公示公告、市级审批的程序选聘。

第六条 护林员的选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经市林长办审批后,由各乡镇村委会与护林员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第七条 护林员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男性为16-60周岁、女性为16-50周岁(身体条件健康无任何病症的,男性可延长至65周岁,女性可延长至55周岁);

2.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坚持原则,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山情、民情、社情,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同等条件下,持有本乡镇户口、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退伍军人、林业院校毕业人员、屯组长及有护林经验人员可优先聘用;

4.能准确填写巡山记录,使用智能手机。

第三章 护林员管理

第八条 护林员由乡(镇)级林长负责日常管理,对护林员进行月考评并做好记录,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第九条 护林员要自觉接受乡镇、村两级林长和监管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林长汇报在本区域巡护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新聘用的护林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乡镇林长办应加强护林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村级林长办不定期召开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护林员巡查护林工作情况汇报和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乡镇林长办可组织护林员采取集中统一巡护、责任区巡护、交叉巡护等多种方式开展巡护工作。

第十三条 护林员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巡查护林工作,工作期间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不得饮酒、吸烟、无证驾驶车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饮酒、吸烟、无证驾驶车辆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力

第十四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1.服从乡镇林长办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乡镇林长办交办的各项任务。在其统一安排下做好责任区巡查护林工作,每周完成有效巡护至少两次且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春、秋两季森林防火期间,巡护次数适当增加、工作时间适当延长,以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协助乡镇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乡镇组织的学习、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执行能力、管理水平;

3.熟悉和掌握责任区范围、森林资源分布和民风民情、村风村情。认真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管护,将巡护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记录,真实掌握和反映林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4.负责做好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预防和阻止盗伐滥伐林木,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捕乱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林区野外用火或者毁坏林业标牌和公益性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5.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认真排查、及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向乡镇林长办报告,积极配合火灾扑救和案件调查;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害生物测报、防治工作,如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防治;

7.协助乡镇做好责任区植树造林、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8.护林员在巡护工作期间,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向村林长提出申请,由巡护人员本人或村林长推荐代为履行巡护职责的人员,所替换人员要保证按照巡护轨迹完成巡护任务。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权利

1.按照聘用合同获取劳务报酬;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3.接受巡查护林业务培训,佩戴护林员标识;

4.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5.聘用期间被无故扣罚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6.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补助

1.补助待遇。护林员年补助原则上每年为12000元(每人每月发700元),其中年终考核补助为3600元;

2.月补助发放。护林员月补助由乡(镇)林长办考评,乡镇林长办对考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并将月考核情况报市林长办备案。发放补助时,按百分制考评,80分以上的评为合格,每人发放补助700元;80分以下为不合格,月考评得分80分以下的,根据具体情况扣5%-30%(70-79分扣10%、60-69分扣20%、60分以下扣30%,具体扣分项参照月考评明细表)的月发补助,如连续3个月未开展巡护工作,终止劳务聘用合同和停发补助;

3.年终考核补助。年终考核以月考评分数为依据,年度平均分8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核发年终补助,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扣发50%的年终考核补助。

第十七条 护林员补助费用来源

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每年1月中旬,市林长办组织开展优秀护林员评选工作,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个乡镇设1-3名优秀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1000元/人(从护林员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护或打击报复护林员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护林员应保持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解聘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被破坏的;

4.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连续3个月未开展巡护工作,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扣发考核补助。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正常辞退

1.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的,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身体条件健康无任何病症的,男性可延长至65周岁,女性可延长至55周岁);

2.本人要求辞退的;

3.长期病重无法行使护林员职责的;

4.其他原因无法行使护林员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尚志市“林长制”集体护林员考核细则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8日

截止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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