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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尚志市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3-11-08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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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灾、在防火期和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群众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尚志市范围内在防火高火险期的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林业和草原局、森防指办、公安机关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案件线索举报的人员应向举报部门说明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咨询、办理奖励事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承担森林防灭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灾线索的和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个人,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五条在尚志市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在防火区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野外违规用火。根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区出现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

(2)吸烟、烧纸、烧香;

(3)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5)焚烧垃圾;

(6)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2.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3.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草原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4.故意纵火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对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案发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或现场协助执法人员取证,经核实达到行政立案查处的及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查处的均给予奖励。

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第七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灾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破坏防火设施,林业和草原局、公安机关等部门成功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2.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300元;

3.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4.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七条 广大群众可通过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市林业和草原局(0451-53324254)或到就近的派出所举报。

第八条 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对意外失火但主动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灾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接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开展初步甄别,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奖励(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机关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8日

截止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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