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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81309229/2022-00523 时效: 已废止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日期 2022-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尚政规〔2022〕5号
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尚志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 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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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及性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规定,城市及建制镇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产生垃圾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尚人员,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一)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尚人员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2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尚单位、外地驻尚单位、驻尚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元。

(三)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2000元。

(四)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41平方米以下(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2000元。

(五)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元;1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3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1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黑税发〔2021〕26号)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交接基础数据资料,共享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由缴费人(代征单位)按月(季、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必须及时上缴财政国库,并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垃圾处理相关费用。

(二)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5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尚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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