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0年1月及4月,哈尔滨市分别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完善。
为落实省和哈尔滨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应有作用和最大效应,按照哈尔滨市的统一部署,我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对现行《尚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预案结构
按照省、哈尔滨市的统一要求,将原《预案》的五方面内容调整为适用范围、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应急措施、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保障措施、预案管理七个方面。
(二)调整预警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全省进行了统一,一是统一发布权限为地市级,区县(市)严格按照市级预警通知要求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和市级措施相一致,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统一预警级别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取消了四级蓝色预警。
(三)调整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要求
Ⅲ级应急措施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通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Ⅱ级和Ⅰ级应急措施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调整强制措施
将Ⅰ级、Ⅱ级应急措施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由强制性措施修订为健康防护引导性措施。
(五)常规性工作纳入部门职责
将原应急措施中的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冒黑烟、露天焚烧、违法使用劣质散煤等常规性工作,纳入部门职责,不做为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