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尚志市村级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2日
尚志市村级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管理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管理办法所称村民,是指经依法登记,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作为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拟用地块为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乡(镇)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尚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集镇集中居住。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七条 各乡(镇)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建、农业农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利用情况等,编制村庄规划,明确中心村规模,落实村庄布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由乡(镇)所在地予以公布,作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依据。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建农村宅基地。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市级监管等。
第九条 准予申请的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住宅。
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审核职责接受申请,参照本规程完成村级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
3.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
6.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3.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4.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5.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6.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转让、退出等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7.城镇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8.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2.村宅基地规划图;
3.新村建设规划图;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计划;
6.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级审查。先由屯长对农户进行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3.民主决议。符合条件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新增宅基地)
4.村级公示。将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5.乡(镇)联审。乡(镇)联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由乡村振兴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城(乡)建办等部门组成)接到村级组织提交材料后,要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城建、农经部门进行实地审查,由自然资源所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农经部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织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以上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6.核发证书。由乡(镇)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公开公示。
7.市级备案。联审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等备案。
8.开工查验。联审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城建、农经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进行开工前查验。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9.全程监督。由村级协管员对农户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保证按批复进行施工。
10.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及时向联审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联审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城建、农经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完成时限为5个工作日。
11.申请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制度,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及乡(镇)应当及时受理审查。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乡(镇)应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该申请用地纳入年度农村宅基地报批计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应当公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及审批工作时限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可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经批准后两年内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新的宅基地批复后,未在2年内建新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应加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受理宅基地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
3.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村级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