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尚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尚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的评审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建设单位等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以及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相关要件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结合财政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标准控制、程序控制、单项评审以及全程追踪评审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评审项目,向项目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负责人和具体评审人员,并向被评审单位收集评审相关资料;
(三)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规定、清单等资料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组织实施评审,对需现场踏查的项目要进入项目现场踏查或进行追踪评审,掌握并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并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口径等规定对项目内容评审稽核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五)向项目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六)评审中心就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七)根据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项目单位、第三方评审机构等相关主体方签章确认;
(八)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对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说明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评审结论内容依据相关办法和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内部工作规程和办法等制度;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五)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六)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计划的提报及报审资料的收集
评审中心负责对拟评审项目的资料进行收集,并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与送审项目相对应。项目概(预)算及结算评审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工程概算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图纸、设计概算、采用材料及设备价格、取费标准;
(二)工程预算项目评审所需资料:项目立项文件或批准建设文件、设计图纸、项目预算书、施工前现场照片等;
(三)工程结算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报审资料的交接与核对
(一)评审中心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接取资料,并填写《报审资料交接单》,履行交接手续。《报审资料交接单》中应对必须返回的报审资料给予注明。对跟踪评审的项目,可在项目竣工后与评审中心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二)报审资料的核对。评审中心收到评审通知和报审资料后,应核对报送的资料及工程预、结算书是否完整。评审项目内容和数据上有误差的,评审中心要将情况及时反馈,提供核对的具体情况,并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七条 报审材料的补报。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建设单位补报资料的项目,补报资料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填写补报资料汇总表等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重大疑义又无法调整或评审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评审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召集项目相关单位共同会审,研究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尚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尚政办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