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污染防治形势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及政策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5元/吨,政府每吨补贴0.1元,实际征收标准为0.85元/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4元/吨,政府每吨补贴0.2元,实际征收标准为1.2元/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收费主体必须完善收费方式,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征收范围及类别划分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用户以及规划区外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类别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大类。居民类指城镇居民居家生活用水排污,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水,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城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排污,除上述之外其他用水排污为非居民类。
三、收缴办法及要求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可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单位负责代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企事业单位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对取水设施已安装国家计量标准计量装置的,由征收单位核准,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标准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利用手动压水井、自流泉水取水的用户,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国家规定的人均用水定额计收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可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单位负责代收。
(三)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的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管网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除外),同时取消市政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消防用水、城镇公共绿化用水、公厕用水、市政道路防尘防污喷洒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免征污水处理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擅自对企业和个人违规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污水处理费,不得免交。
四、政策宣传与公示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公开、公示。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