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相关事项,经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内集中禁燃区域:南至尚志大街,东至铁通路,北至腾飞路,西至步行街(含两路两街),及两路两街合围而成的区域。
(二)除上述市区内集中禁燃区域外,行政区域内所有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六、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禁燃区域和场所管控工作,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
七、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广电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九、本通告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政策解读:关于《尚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