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回迁安置原则
回迁安置,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谁先签订协议,先搬家,谁先选房”的原则,即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和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顺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和”为同号的以协议号小优先),结合公示的产权调换房屋图纸,公开自选调换楼号、楼层、面积、户型。
二、回迁安置事宜
(一)回迁范围: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住宅楼(26层)、2号住宅楼(26层)、3号住宅楼(17层)、4号住宅楼(17层)、5号住宅楼(17层)、1号楼商服和2号楼商服。
(二)回迁方式: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根据补偿协议预选房屋情况,在回迁范围内选定产权调换房屋;选定非住宅的,在指定范围内回迁。
(三)选房地点: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1号楼1号商服。
(四)结算方式
1、住宅房屋结算方式:根据补偿协议预选住宅房屋情况,如被征收人实际选定住宅房屋未享受或未享受完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超出优惠政策部分按照市场销售价结算;实选住宅房屋面积小于预选房屋面积的,按照享受优惠政策的倒序方式结算。楼层差价按如下结算:
(1)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混合结构的,可优先选择住宅楼:1号楼1层至10层、18层、26层;2号楼1层至10层、18层、26层;3号楼1层至7层、17层;4号楼1层至7层、17层;5号楼1层至7层、17层。优先选择楼层范围内的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免结楼层差。
(2)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砖木结构(含砖铁结构)的,优先选择住宅楼:1号楼1层至8层、18层、26层;2号楼1层至8层、18层、26层;3号楼1层至5层、17层;4号楼1层至5层、17层;5号楼1层至5层、17层。优先选择楼层范围内的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免结楼层差。
(3)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其它结构(混合、砖木以外结构)的,优先选择住宅楼:1号楼1层至6层、18层、26层;2号楼1层至6层、18层、26层;3号楼1层至3层、17层;4号楼1层至3层、17层;5号楼1层至3层、17层。优先选择楼层范围内的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免结楼层差。
(4)选择其它楼层的,被征收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的,实选楼层与实选房屋对应门号的第10层(1、2号住宅楼)、第7层(3、4、5号住宅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实选楼层与实选房屋对应门号的第8层(1、2号住宅楼)、第5层(3、4、5号住宅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其它结构的,实选楼层与实选房屋对应门号的第6层(1、2号住宅楼)、第3层(3、4、5号住宅楼)结算差价。
2、商服房屋结算方式:根据补偿协议预选商服房屋情况,被征收的原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面积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价格结算,如被征收人实际选定商服房屋超出原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部分,按照实际选定商服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如被征收人实际选定商服房屋小于被征收的原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部分,按照享受政策后以5000元/平方米结算。
3、其他结算方式:
(1)非住宅等值兑换住宅结算方式:
临主街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市场价值按照一层8600元/平方米、二层56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非临主街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市场价值按照一层8000元/平方米、二层50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结算实选住宅房屋市场销售总价值,如超出实选住宅房屋市场销售总价值的,超出价值需折合成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建筑面积后以5000元/平方米结算;如小于实选住宅房屋市场销售总价值的,据实结算。
(2)住宅等值兑换非住宅结算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混合结构的,享受上靠优惠购买政策后,按照47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享受上靠优惠购买政策后,按照45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被征收房屋为其它结构的,享受上靠优惠购买政策后,按照43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被征收人可用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结算实选非住宅房屋市场销售总价值,据实结算。
(3)其它结算正常参照上述等值兑换方式,未列范围据实等值结算。
4、政策
(1)实选住宅房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预选房屋面积±5平方米,如此范围内无可选房屋,可递增±5平方米,以此类推。如实选房屋超过本方案规定范围,需签订放弃声明,待所有被征收人选定回迁房后,在剩余房源内选定。
(2)1、2、3、4、5号住宅楼中实选房屋超出免结楼层差范围,可享受实际楼层差价的50%优惠政策。
三、回迁时间
回迁定于2022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本次选择回迁房结算后,即可办理回迁入住手续。
四、其他事宜
临时安置费停发时间为公示被征收人选房时间(同是工作人员通知选房的时间)。上述选定回迁房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结清需缴费用,逾期所选房屋作废,待所有被征收人选房后,在剩余房中重新选房结算。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尚志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