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尚志市解放路新建工程需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尚志市解放路中心线向西20米范围内(解放桥至富贵桥段)。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
四、征收房屋情况
以征收范围内实际100%达成协议户数为准。
五、征收部门
尚志市人民政府指定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尚志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均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按照以下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结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标准为50、60、70、80、90平方米左右,保障户型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设计;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调换,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平方米),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100元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出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的,超出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优惠价格结算。
2.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是被征收人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用途为商服、服务业、文化娱乐、办公及公益事业等事项的,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二是被征收人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用途为住宅,实际该住宅房屋用作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办公及公益事业等非住宅性质使用,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注明的营业地点与合法产权证照载明位置一致,正在合法经营使用的房屋(以下称住改非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其中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的,需按照尚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0元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3.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法
(1)调换地点: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安置区域期房、尚志市正和·玉龙湾小区回迁安置区域现房。
(2)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按照“谁先签订协议,先搬家,谁先选房”的原则,即按照签订协议编号和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出具的交接验收单位编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顺序号相同的以协议编号靠前的优先),按照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图纸和公开自选调换地点、楼号、楼层、面积(按照预选面积±5平方米范围内选择,如此范围内房屋被选空,可增加±5平方米选择范围,以此类推)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可选的产权调换房屋免结楼层差价范围:混合结构房屋可优先选择高层房屋(18层以内)7层以下和顶层住宅房屋,砖木结构房屋可优先选择高层房屋(18层以内)5层以下和顶层住宅房屋,其它结构房屋可优先选择高层房屋(18层以内)3层以下和顶层住宅房屋。如用于产权调换的高层房屋超过18层(不含18层)以上,可适当放宽可选楼层范围,放宽可选楼层范围在回迁安置期间公示。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应选楼层以外的楼层,结算应选楼层与实选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临主街(主街为解放路)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临主街的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非临主街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非临主街的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尚志市正和·玉龙湾小区回迁安置区域现房的,参照《尚志镇尚义委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的结算方式执行。
(三)搬迁补偿费
1.住宅搬迁补偿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搬家费和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实际搬迁运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实际搬迁运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以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以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确定补偿标准。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
2.非住宅(含住改非)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为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
(五)其他补偿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停产、停业的,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时,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被征收人,参照实际经营房屋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含住改非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购房款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产权调换;保障户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优惠价格每平方米1300元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有能力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购房款的,保障户型超出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100元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八、照顾和补助
(一)对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家庭,给予每户1万元照顾;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持有伤残军人证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照顾;对残联部门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家庭,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给予4000元照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给予8000元照顾。
市民政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出具认定手续。
(二)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产权调换房屋的装修补助。
(三)对被征收人持有农业户口或持有居民户口的农民(需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有关材料),给予适当的生产、生活补助5000元照顾。
(四)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按照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10天内(含第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不足5000元,按5000元奖励;11-20天内(含第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21-30天内(含第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九、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附属物、附着物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对协商不成的,以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确定补偿标准。
十、相关规定
(一)如被征收人对其持有的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重新测绘,按新测绘的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部分,以及无合法产权证照而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总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执行“征一还一”的补偿标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自然资源局参照《2008年尚志市房屋航测图》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为历史遗留房屋),仅执行“征一还一”的住宅补偿标准。
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拆除补助;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拆除补助;规定限期内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依据本方案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条件性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家庭相关认定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有关材料及复印件等,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还需持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未包含原规划设计阳台建筑面积的,封闭阳台按实测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实测面积的5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五)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被征收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的认定工作(含居民建房、申请审批手续等),并出具认定手续。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收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经营手续的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手续的注销登记工作。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尚志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