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家庭,给予每户1万元照顾;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持有伤残军人证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照顾;对残联部门认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家庭,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给予4000元照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给予8000元照顾。
市民政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出具认定手续。
二、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产权调换房屋的装修补助。
三、对被征收人持有农业户口或持有居民户口的农民(需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有关材料),给予适当的生产、生活补助5000元照顾。
四、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的,给予奖励。按照合法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10天内(含第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不足5000元,按5000元奖励;11-20天内(含第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21-30天内(含第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