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索引号: 781309229/2020-00025 时效: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2020-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红光)
  • 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2020-08-03
  • 字号:[ ]

因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对尚志镇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地块:东至铁通公路、南至北小河、西至解放路、北至纺织厂二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尚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尚政函〔2020〕42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尚志镇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地块:东至铁通公路、南至北小河、西至解放路、北至纺织厂二区。

二、尚志市人民政府指定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尚志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尚志市国有土地尚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依照《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30天。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尚志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要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双方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依法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尚志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尚志市纺织社区解放委(红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尚志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来源:尚志市人民政府)

主办:尚志市人民政府    承办: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尚志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尚志市办公服务中心 邮编:150600 E-MAIL:shangzhigov@163.com

备案编号:黑ICP备09013251号    黑公网安备230183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23018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