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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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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公安局关于严厉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 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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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主动发现、踏查铲毒和打击破案能力,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尚志市辖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黑龙江省禁毒条例》、《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尚志市辖区范围内严格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广大居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积极检举、揭发,举报线索如查证属实的,将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根据《黑龙江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1.对举报发现历史弃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500元人民币;

 2.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罂粟地的,每亩奖励1000元人民币;

 3.对举报发现正在非法种植大麻地的,1亩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人民币;

 4.对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5.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五、尚志市禁毒委员会、尚志市公安局设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举报中心,接受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举报线索可以实名,也可匿名,举报中心为其保密。

举报电话:110

              

           

尚志市禁毒委员会

尚志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尚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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